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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期货管控(国债期货问题)

作者:白银期货手续费
来源:百度期货
日期:2023-04-04 23: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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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2021?

经过多轮的业内征求意见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终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平稳健康发展,5月9日,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的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至6月9日。

助贷、联合贷款等互联网贷款是近年来银行业兴起的新型贷款方式,银行通常与互联网平台、小贷公司等外部机构合作,利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手段实现贷款的纯线上审核、放贷等。

不过,作为新兴的贷款类型,互联网贷款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一些隐患。银保监会上述负责人称,与传统线下贷款模式相比,互联网贷款具有依托大数据和模型进行风险评估、全流程线上自动运作、无人工或极少人工干预、极速审批放贷等特点,在提高贷款效率、创新风险评估手段、拓宽金融客户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互联网贷款业务也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快速发展,各类商业银行均以不同方式不同程度地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未完全覆盖上述问题,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对客户进行线上认证,实际上已突破了面谈面签和实地调查等规定。因此,有必要尽快补齐制度短板,促进互联网贷款业务规范发展。

实际上,该文件此前已在业内小范围征求过意见,相比于前期业内流传的版本,《办法》稍作修改,主要变化表现在对个人消费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上限的调整,互联网贷款采用受托支付方式不设定具体场景要求等。

例如,《办法》指出,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这与此前业内流传的征求意见稿版本稍有不同,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上限从30万降到20万。

《办法》还加强贷款支付和资金用途管理。贷款资金用途应当明确、合法,不得用于购房或偿还住房抵押贷款、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和股本权益性投资等。

此外,在过渡期安排方面,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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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管理办法是什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第151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8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22日起施行。

主席刘士余

2018年10月22日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投资者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资金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及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在表内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实行集中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将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公司其他业务分开管理,控制敏感信息的不当流动和使用,防范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第六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但资产管理合同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和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非因资产管理计划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二章业务主体

第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净资产、净资本等财务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二)法人治理结构良好,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制度完备;

(三)具备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3名以上投资经理;

(四)具有投资研究部门,且专职从事投资研究的人员不少于3人;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信息技术系统;

(六)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最近一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监管机构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并由其投资研究部门为子公司提供投资研究服务的,视为符合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履行以下管理人职责:

(一)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销售、登记、备案事宜;

(二)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受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三)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四)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五)依法计算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确定参与、退出价格;

(六)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保存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八)以管理人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投资经理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具有3年以上投资管理、投资研究、投资咨询等相关业务经验,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和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未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受托财产交由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机构实施独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财产应当相互独立;

(三)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建立与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和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退出价格;

(五)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六)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八)保存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九)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审计要求、合同约定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自行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委托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销售机构)销售或者推介资产管理计划。

销售机构应当依法、合规销售或者推介资产管理计划。

第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自行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估值、核算,也可以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第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可以聘请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为其提供投资顾问服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聘请投资顾问而免除。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详细披露所聘请的投资顾问的资质、收费等情况,以及更换、解聘投资顾问的条件和程序,充分揭示聘请投资顾问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聘请个人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第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投资顾问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为违法或者规避监管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

(四)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

(六)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七)利用资产管理计划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返还管理费;

(九)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业务形式

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为单一投资者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为多个投资者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2人,不得超过200人。

第十九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接受货币资金委托,或者接受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委托。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应当接受货币资金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接受股票、债券等证券委托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等手续。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具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具备清晰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区分最终投向资产类别,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资产管理计划所属类别:

(一)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的,为固定收益类;

(二)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的,为权益类;

(三)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且衍生品账户权益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20%的,为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四)投资于债权类、股权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的,为混合类。

第二十一条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投向资产的流动性及期限特点、投资者需求等因素,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存续期间办理参与、退出的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存续期间不办理参与和退出的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

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明确投资者参与、退出的时间、次数、程序及限制事项。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每3个月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设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

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对份额进行分级。同级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应当包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设计及相应风险、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将80%以上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基金中基金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选择标准、资产管理计划发生的费用、投资管理人及管理人关联方所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管理人中管理人资产管理计划,具体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四章非公开募集

第二十五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销售机构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产管理计划,不

债券的发展史?

我国市场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1950年,经过65年的发展,我国债券市场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支柱,也逐渐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这期间,债券市场的交易由柜台交易为主发展到以银行间市场交易为主;债券的发行主体由国家、政府、大型国企、金融机构为主扩展到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债券的交易主体由以银行为主覆盖到其他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债券的品种由以国债为主丰富到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金融债等;债券规模也由几亿元增长到现在的40多万亿元,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位列世界第三。

前市场时期(1949-1981)

1950-1958年,我国发行了“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0年,为支援解放战争,迅速统一全国,以利于安定民生,恢复和发展经济,我国发行了一种以实物为计算标准的公债--人民胜利折实公债。为避免受物价波动的影响,规定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均以实物为计算标准,其单位定名为分。每分以上海、天津、汉口、西安、广州、重庆六大城市的大米(天津为小米)3千克、面粉 0.75千克、白细布1.33米和煤炭8千克的批发价 ,用加权平均的办法计算。此项平均市价,每 10 日公布一次。发行总额原定为2亿分,年息5厘,分 5 年偿还。公债第一期发行1亿分,第二期因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好转,停止发行。到 1956 年 11月底,一期本息全部偿清。

之后,为了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 我国从1954年-1958年,连续五次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公债的计划发行额,除1958年为6.3亿元外,其余四次均为6亿元,都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利息率均为年息四厘。该项公债主要以城市私营工商业者、公私合营企业的私方人员、机关团体职工等为发行对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经理公债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公债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向国家银行和公私合营银行抵押。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的发行对于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巩固和加强社会主义经济的物质基础,起了良好的作用。

1958年,国家的经济秩序由于“大跃进”、“浮夸风”被打乱,国债被迫暂停。1959-1980年,为“空白期”,没有国债发行。

第一时期:场外柜台交易为主(1981-1991)

1981-1987年,国债恢复发行

1981年1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财政部开始发行国债。国债恢复发行之初,主要采取行政摊派方式,由财政部门直接向认购人(主要是企业和居民个人)出售国债,带有半摊派的性质。但恢复发行之后,经历了长达7年的有债无市的历史过程。

1988-1991年,实物券柜台市场主导时期--早期的场外市场

而债券市场真正的起步,还要从1988年算起。1988年前后,为应对各方面改革和建设的资金需求,政府除国库券外,还发行了5个品种的国债

1988年,我国尝试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的柜台销售方式发行实物国债,开始出现了国债一级市场。同一年,为了解决先后发行的大规模国债能够得到流通变现,财政部在全国61个城市进行国债流通转让的试点,这是银行柜台现券的场外交易,中国国债二级市场(柜台交易市场)也初步形成。

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开始接受实物债券的托管,并在交易所开户后进行记账式债券交易,首次形成了场内场外两个交易市场并存的格局。

1991年初,我国将国债流通转让范围扩大到全国400个地市级以上城市,以场外柜台交易市场为主、场内集中交易市场为辅的国债二级市场格局基本形成。发行方式逐步由柜台销售、承购包销过渡到公开招标。期限品种基本上以3年期和5年期为主。

在1988-1991年期间,出现了著名的“杨百万”,其通过套利交易国库券赚取了大量金钱。这一阶段,我国债券市场品种以国债和企业债(包括金融债)为主,发行目的是为了弥补财政赤字,筹集建设资金和解决改革中的微观问题,而并不是站在发展中国债券市场的宏观视角出发的。从发行主体看来,主要以财政部为单一主体,即使是发行企业债也需要央行核准,银行单笔,实质上仍是公债性质。从发行方式上来看,并不是市场发行,而是摊牌分配为主。从债券市场的统一性来看,并没有建立全国统一市场,而是债券经营机构各自为战的松散结构。因此,这一阶段是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婴儿时期,市场发展的推动力并不是战略性的,而更多体现的是战术上的需要和发展的偶然性。

第二时期:以交易所交易为主(1991-1997)

交易所国债市场主导时期--场内市场创立与发展

1991年随着交易所的成立,债券的交易重心逐渐向交易所转移,形成了场内和场外交易并存的市场格局,但场内市场尚不成熟。此时,发行利率仍为行政确定。直到1995年,国债招标发行试点成功,国债发行利率才开始实行市场化,这标志着我国债券发行的市场化正式开始。

1991-1994年国家通胀严重,债券普遍折价。期间,管理层的政策思路主要是通过增加保值补贴率变相提高债券收益率以吸引投资者,通过发展衍生品市场带动基础产品市场,从而提高市场整体流动性。

1992年12月28日,上交所首次设计并试行推出了12个品种的国债合约。 2.5%的保证金制度可把交易量扩大40倍,有效的提高了国债期货产品的流动性。但国债期货试行的两周内,交易清淡。

1993年7月10日,情况才发生转变,财政部颁布了《关于调整国库券发行条件的公告》,称在通胀居高不下的背景下,政府决定将参照中央银行公布的保值贴补率给予一些国债品种的保值补贴。保值贴补率的不确定性为炒作国债期货提供了空间,大量机构投资者由股市转入债市,随之交易所的现券交易量和期货交易量都大幅增加。

1994年财政部发行国债1028亿元,比上年增加近两倍,从而也促进了交易所债券交易的活跃。更为重要的是,这一年,交易所开辟了国债期货 <http://www.southmoney.com/futures/>交易,在其配合之下,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债券现货交易开始明显放大。

这种状况一直维系到1995年5月,之后因国债“327”事件,国债期货市场关闭,交易陡然萎缩。当时,财政部和市场管理部门将实物券流通中所发生的问题,归因于场外市场的存在,并认为记账式债券是交易所才可能拥有的特性。随即,1995年8月,国家正式停止了一切场外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变成了中国惟一合法的债券市场。1995年财政部仅试点发行了117亿元的记账式国债。

到了1996年,记账式国债开始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大量发行。这一年,证券交易所发行了六期共1116.7亿元的记账式国债,占当年国债发行量的52.5%。同时,二级市场成交量也迅速放大,1996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券成交量比1995年增长了近10倍,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占成交总量的95%以上。同时,随着债券回购交易的展开,初步形成了交易所债券市场体系。

1997年上半年,随着股市的大涨,大量银行资金通过交易所债券回购方式流入市场造成股市过热。为此,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商业银行全部退出上海和深圳交易所的债券市场,这也标志着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代表的场内债券市场的发展受到较大影响,我国债券市场必须探索新的债券组织和交易形式。债券价格的波动性相对股票小很多,但当市场化程度不高时,流动性容易受到交易所竞价方式的制约,自动撮合无法保证买卖双方的交易需求随时可以配对,成交价格容易在大宗交易的影响下大幅波动。同时由于市场机构对债券的认识不充分,将债券当作股票来投机炒作,从而大幅偏离其本身的内在价值。从交易方式上,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开办了国债现券交易、国债期货和回购交易,以及企业债现货交易。这极大丰富了我国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从监管结构上,建立了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中国国债协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两家自律监管机构。从基础设施建设上,建立了全国性的国债登记托管机构和交易所电子交易系统。

这一阶段,我国债券市场不断正规化,交易品种逐渐丰富,交易方式也不断创新,但发行与交易目的却不匹配。发行目的仍然是宏观经济管理,交易主体却是为了满足自己的融资需求,或逐利目的。

第三时期:以银行间市场交易为主(1997至今)

1997-2001银行间债券市场产生并初步发展--场外交易市场的兴起

为了解决交易所市场发展产生的问题,1997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文通知商业银行全部退出上海和深圳交易所的债券市场,将其所持有的国债、融资券和政策性金融债统一托管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并进行债券回购和现券买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启动。尽管银行间债券市场建立初期仅有16家商业银行总行作为成员,但这毕竟是一个开端,它意味着一个大规模的债券场外市场在中国已经起步了。

从银行间资金融通起步,银行间债券市场突出解决了银行间的资金融通问题。

1998年5月,人民银行债券公开市场业务恢复,以买进债券和逆回购投放基础货币,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流动性支持,促进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活跃。同年,债券发行方面,财政部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量达到4 636亿元,其中包括补充国有银行资本金的2 700亿元特种国债、对冲下调存款准备金率的423亿元专项国债、1000亿元建设国债和谈判发行的513亿元国债。9月,国家开发银行通过银行间债券发行系统,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首次市场化发行了金融债券,随后国家进出口银行也开始市场化发债,两家银行市场化发债410亿元。财政部和政策性银行发债的结果使1998年底银行间债券市场存量达到了10103亿元,比上年底增加两倍。虽然银行间债券市场尚未成为国债发行的最主要场所,但发展势头可观。

1999年开始,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规模的扩大,场外债券市场已渐渐演变为中国债券市场的主导力量。1999年财政部和政策性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共计4426亿元,占当年中国债券发行总量的74%。2000年财政部、政策性银行又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国债3904亿元,占当年中国债券发行总量的62%。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为中国债券发行的首要场所。

同时人民银行开始大量增加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成员,推动商业银行将资金融通的方式转移到债券回购上来。1998年10月,人民银行批准保险公司入市;1999年初,325家城乡信用社成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1999年9月,部分证券公司和全部的证券投资基金开始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2000年9月,人民银行再度批准财务公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至此,代表中国批发债券市场的银行间债券市场,其组织成员达到了693家年金融机构,基本覆盖了中国的金融体系。而且在2000年初,人民银行推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首次提出双边报价商的概念,到了2001年8月,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等9家商业银行获准为双边报价商,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做市商制度正式确立。

1999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成交量迅速放大,直至2000年8月,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开展双向操作之后,银行间债券市场日成交量稳定在200亿元左右的水平,远远超过了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制度的创新,使大宗债券交易变成了现实,提高了银行持有债券的积极性。这不仅有力地降低了发债成本、扩大了债券市场容量,支持了中国积极财政政策的实施,同时也使商业银行改善资产结构的愿望变成了现实。商业银行资产中,债券的比重已从1997年底的5%,提高到了2001年底的17%,商业银行资产单一、贷款比重过大的情况已有了明显改观。

银行间债券市场快速而平稳的发展,为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提供了基础,并使之逐渐成为央行实现货币政策的主要手段,同时也为中国央行推动利率市场化进程打下了基础。

据发达国家的统计,场外债券市场的单位交易成本仅为交易所,这就方便各种类型的投资者参与场外债券市场。但是,我国的场外债券市场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形式出现,一开始就将主体限定在了银行,反而使得场外债券市场的交易主体的类型和数量少于交易所债券市场,不能覆盖全社会所有的债券投资者,大大限制了功能的发挥。

2002至今--市场的融合与发展阶段

2002年,我国债券市场体系基本确立。在交易主体方面,将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先后扩充了非金融机构法人和个人(通过间接方式);在市场统一性方面,首次实现跨市场同时发行国债,使得债券品种开始能够在多个市场发行流通。并允许商业银行承办记账式国债柜台业务,从而联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柜台债券市场。允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从而联通了这两个债券市场。至此,我国统一的、多层次的、以银行间市场为主的债券市场体系基本形成。

2002年以后,债券市场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债券品种的不断丰富,尤其是企业债品种的不断完备。2002年,在吸取1996年发行中央银行融资券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央行适时推出了央行票据,并使之成为公开市场业务的有效工具之一。2004年,由兴业银行首发30亿元的金融次级债,开辟了银行次级债的投资品种,并为商业银行补充附属资本增加了渠道。2005年5月,短期融资券试水,并且在发审上实行注册制,这为企业债的市场化发行奠定了基础。2006年2月,资产支持证券获准发行,结构性债券诞生。2007年9月,15500亿特别国债获批通过,并决定其中2000亿元国债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公众发行,这一举措不单为国有资产的管理和重组奠定了基础,而且极大增加了公开市场业务所能利用的合规工具。同年10月,第一支公司债面世交易所市场。2008年4月.中期票据问世,其吸取了短期融资券的经验,实行注册制,在期限上丰富了企业债券品种,期限一般是1-10年。2009年4月,由财政部代发的第一支地方政府债问世,填补了我国地方公债的空白。2009年11月,我国第一支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正式发行成功,集合票据仍采用注册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这一集合债务工具进一步完整了企业债品种。

这期间,债券市场主体不断丰富,机构投资者类型更加多元化。我国债券市场发行主体从政府、大型国企、金融机构拓展到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债券市场投资主体已涵盖银行、券商、基金、保险、信用社、企业等各类机构。我国债券市场参与主体范围不断扩大,机构投资者已成为债券市场的主要力量。市场运行机制不断健全。市场化定价程度逐步提高;市场约束与激励机制逐渐发挥作用,信息披露制度对相关利益主体的约束力持续强化;推出了信用风险管理工具,提供市场化的风险分散和转移手段。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使其在我国金融市场体系的地位大大提升,功能不断深化。我国债券市场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实施提供了重要平台。公司信用债券的推出,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改善了融资结构。债券市场还成为金融机构投融资管理和流动性管理的平台,在促进金融机构改革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债券市场初步形成分层有序的市场体系,基础设施建设日趋完备。我国已初步形成面向机构投资者、场外大宗交易的银行间市场为主体的市场架构。实行场外询价、大宗交易的银行间市场是债券市场的主体,主要满足机构投资者需求,实行场内撮合、零售交易的交易所市场是补充,主要满足中小投资者和个人需求。银行间市场建立了规范的电子交易平台,以及相应的债券托管、清算、结算制度。银行间与交易所市场间互联互通初见成效,跨市场发行、交易、转托管均已实现,上市商业银行进入交易所进行债券交易试点工作也在逐步推进中。

这一时期,在正确的发展战略指导下,我国债券市场的品种得到丰富,规模得到有效增加,债券市场体系也基本完整的得到确立。债券市场总体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10年底,我国债券市场债券托管余额达20.4万亿,跃居世界第五、亚洲第二。此后5年,我国债券市场快速发展,2010-2015年,债券托管余额翻了一番,截至2015年10月,债券余额已超44万亿元,仅次于美国和日本,位列世界第三。

2014年债券市场发展情况

2月13日,央行首次发布了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规范-《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一方面放开理财产品开户,对于债券市场来说是一种创新;另一方面规范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行为,进一步规范理财产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开户流程。

3月28日,人民银行发布公告,从事柜台记账式国债业务的商业银行,其柜台债券业务品种可以在记账式国债基础上增加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和中国铁路总公司等政府机构债券。承办银行可以通过其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向投资者分销债券,与投资者进行债券买卖,并办理债券托管与结算。这意味着普通投资者也可以参与投资以上三类债券。

为规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行为,发改委4月24日发布《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暂行)》。要求将原来主承销商自行簿记建档改为主承销商在中央结算公司簿记建档。对整个企业债的发行过程进行了规范,压缩并且杜绝了企业债发行过程中的寻租空间,并明确参与人不得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破坏市场秩序。

5月22日,财政部公布了《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十省市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地方政府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行债券总量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并且剥离了融资平台公司的政府融资职能。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此次自发自还试点办法正是解决地方政府融资难的办法之一。2014年十个试点省市共完成1066.8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工作。

6月11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实施《银行间债券市场尝试做市业务规程》,强化对尝试做市商业务进行规范。尝试做市制度是指尝试做市机构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连续报出做市债券买卖双边报价,以及根据其他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的报价请求合理报价,并按其报价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达成交易的行为。此规程旨在明确规范尝试做市机构的做市行为,表明央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正在强化对做市商制度的完善,对债券市场的完善和创新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11月2日起,财政部发布由中央结算公司编制提供的能够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中国关键期限国债收益率曲线,这是中国债券市场发展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了国债市场和国债收益率曲线在我国经济体系运行中的基准性作用。

11月11日,以中债-中国高等级债券指数为标的的 ETF 产品在美国纽约交易所挂牌上市,这标志着人民币债券市场国际化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反映了国际市场对中国债券市场的认可程度进一步提高。该 ETF 产品的成功推出为美国投资者提供了一条投资中国大陆境内人民币债券市场的新渠道。另外,2014年2月以中债-5年期国债指数为标的的全球第一只 RQFII ETF 基金在香港交易所上市。这些产品的成功上市,标志着人民币债券市场国际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为中国政府部门、银行、企业等进入国际资本市场提供了新途径,也意味着国际市场对中国债券市场的认可进一步加深。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境外机构参与中国债券市场。据统计,2014年末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托管账户的境外机构达176家,较上年末增加65家,持有债券共计0.54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74.19%。

11月28日,央行金融市场司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部分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信托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四类非法人投资者可向央行上海总部办理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账户,在银行间市场进行投资交易。此举有利于提高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活跃度和流动性,进一步丰富债券市场投资者的结构。

总体来看,2014年,中国债券市场步伐明显加快,规模进一步扩大,制度建设、投资者结构完善及债券品种创新等诸多方面均有明显进展,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国际影响力进一步加强。

债券的投资风险有哪些分别是由什么原因引起的如何规避非系统性的风险?

债券是标准化的产品,它的风险要比一般的信托等非标资产的风险要小一些,通常来说,债券的投资风险主要有账户的流动性管理风险和债券本身的信用风险两大类。

就账户的流动性管理风险而言,主要是债券相关的产品都有一定程度的杠杆。咱市场上资金比较紧张的时候,可能会出现借不到钱的情况。因此就比较考验债券产品管理人的借钱能力。同时在事前也需要债券产品的投资经理从持仓的等级上和分散度上进行控制,避免出现这种极端的不容易借钱的情况的发生。

就债券的信用风险而言,主要是比较考验投资经理对债券的发行人的信用水平的考察情况。通常来说,债券投资的公司都会有自己的信用评级团队。对债券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公司会从适合自己风险偏好的备选标的当中选择合适的债券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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