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期货交割托管(国债期货交割托管在哪里)
本文目录
- 在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记账式国债是如何托管的?
- 债券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怎么扣除?
- 债市宝和国债的区别?
- 证券里的债券怎么买卖?
- 电子国债账户开户流程?
- 邮储银行国债户怎么开?
- 工行债券托管账户开通后要不要收年费?
- 一般债券资金管理办法?
在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记账式国债是如何托管的?
记账式国债是指由财政部制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商业银行柜台进行交易的记账式国债;客户可通过农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和自助服务终端进行债券买卖,并办理托管预结算。 记账式国债可以在交易市场操作买卖赚取差价,也可以持有到期按照国债公布利率计付利息。
债券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怎么扣除?
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均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逐日计提,按月支付,比如,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用=(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当年实际天数,是从基金资产中支付,无须向投资者另外收取。
一般来说,基金的管理费率通常与基金规模成反比,与风险成正比,即基金规模越大,基金管理费率越低;基金风险程度越高,基金管理费率越高,同时,基金的管理费率还受基金类型影响,在我国,股票型基金按照1.5%的比例计提基金管理费;债券型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低于1%;货币型基金管理费计提比例不得高于0.33%。
债市宝和国债的区别?
农行债市宝是一个可以交易债券的平台,而国债是债券的一种。也就是说,投资者可以在农行债市宝上面交易国债等债券。农银债市宝:是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境内营业网点等方式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分销债券、开展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相应办理债券托管与结算、代理本息兑付、提供查询等业务。
证券里的债券怎么买卖?
债券买卖流程如下:
债券的交易程序有五个步骤:开户,委托,成交,清算和交割,过户。
1、开户:需要委托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等,确立开户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及延长合同期限的条件和程序。
2、委托: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帐户以后,要想真正上市交易,还必须与证券公司办理证券交易委托关系,这是一般投资者进入证券交易所的必经程序,也是债券交易的必经程序。
3、成交:证券公司在接受投资客户委托并填写委托说明书后,就要由其驻场人员在交易所内迅速执行委托,促使该种债券成交。
4、清算:债券的清算是指对同一证券公司在同一交割日对同一种国债券的买和卖相互抵销,确定出应当交割的债券数量和应当交割的价款数额,然后按照“净额交收”原则办理债券和价款的交割。一般在交易所当日闭市时,其清算机构便依据当日“场内成交单”所记载的各证券商的买进和卖出某种债券的数量和价格,计算出各证券商折应收应付价款相抵后的净额以及各种债券相抵后的净额,编制成当日的“清算交割表”,各证券商核对后再编制该证券商当日的“交割清单”,并在规定的交割日办理交割手续。
5、过户:债券成交并办理了交割手续后,最后一道程序是完成债券的过户。过户是指将债券的所有权从一个所有者名下转移到另一个所有者名下。
我国债券市场交易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并形成了以场外市场为主、场内市场为辅,相互补充的市场体系。
场内债券交易的数量较小,一般以手(1000元面额)为单位。场内交易主要是通过交易所竞价系统进行担保交收。相比于场内市场,场外市场才是我国债券交易的主场,即我们通常说的银行间市场。其债券托管量已经超过2600亿元,占总体债券存量的93%。也就是说,93%的债券只能通过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
电子国债账户开户流程?
以交通银行为例:电子式国债网上银行开户过程是先登录个人网银,然后找到理财存款-定期存款-电子式储蓄国债-托管账户开户就可以开通了。
其次也可以去银行柜台进行开通,携带自己的有效身份证、银行卡去柜员就可以开通了。
邮储银行国债户怎么开?
1、在银行开通购买国债的业务。开通网银之后,网上操作即可。
2、登录网银,进入“国债证券期货”一栏,在储蓄国债(电子式)的下拉项目中,点击“托管账户开户”。
3、开通的时候可设置手机接收动态密码。
4、登陆交行网银之后,点击进入“国债证券期货”中的第二项目“储蓄国债(电子式)”,进入“认购国债”里边只有两项国债代码(3年的和5年的)。
5、根据提示购买即可。
工行债券托管账户开通后要不要收年费?
2017年9月8日-2017年10月8日,通过我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开立柜台记账式债券托管账户,免收开户手续费。如只开立储蓄国债账户不收费哦~ 温馨提示:活动结束后,开立柜台记账式债券托管账户将收取10元/户手续费。
一般债券资金管理办法?
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等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以下简称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含经省级政府批准自办债券发行的计划单列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一般债券采用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形式。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债券资金收支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一般债券期限为1年、3年、5年、7年和10年,由各地根据资金需求和债券市场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但单一期限债券的发行规模不得超过一般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的30%。
第五条 一般债券由各地按照市场化原则自发自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行和偿还主体为地方政府。
第六条 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般债券信用评级,择优选择信用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签署信用评级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工作,遵守信用评级规定与业务规范,及时发布信用评级报告。
第八条 各地应及时披露一般债券基本信息、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等。
第九条 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投资者对披露信息进行独立分析,独立判断一般债券的投资价值,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十条 各地组建一般债券承销团,承销团成员应当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第十一条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与一般债券承销商签署债券承销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承销商可以书面委托其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第十二条 各地可以在一般债券承销商中择优选择主承销商,主承销商为一般债券提供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等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一般债券发行利率采用承销、招标等方式确定。采用承销或招标方式的,发行利率在承销或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相同待偿期记账式国债的平均收益率之上确定。
承销是指地方政府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承销额的发债机制。
招标是指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或其他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投标额及投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第十四条 各地采用承销方式发行一般债券时,应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承销规则,明确承销方式和募集原则等。
各地采用招标方式发行一般债券时,应制定招标规则,明确招标方式和中标原则等。
第十五条 各地应当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在发行定价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各地应积极扩大一般债券投资者范围,鼓励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在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投资一般债券。
第十七条 各地应当在一般债券发行定价结束后,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本地区门户网站等媒体,及时公布债券发行结果。
第十八条 一般债券应当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总登记托管,在国家规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分登记托管。一般债券发行结束后,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等上市交易。
第十九条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一般债券利息收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各地应切实履行偿债责任,及时支付债券本息、发行费等资金,维护政府信誉。
第二十一条 登记结算机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相关规则。对弄虚作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列入负面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加强对一般债券的监督检查,规范一般债券的发行、资金使用和偿还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各地应将本地区一般债券发行安排、信用评级、信息披露、承销团组建、发行兑付等有关规定及时报财政部备案。一般债券发行兑付过程中出现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报告。一般债券每次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债券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全年发行工作完成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发行情况向财政部及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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